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292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磊,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金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56131958Y。
法定代表人:黄明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系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拓新路**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YX7X6。
法定代表人:熊信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斌,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恒禹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缪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