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02执56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0号。
负责人:**,系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辽02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那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