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财保335号
申请人:辽宁华奥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坝墙子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800919295。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8733867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辽宁华奥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