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吉江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91民初70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襄阳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襄阳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