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2827号
原告: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村岩桥村部。
经营者:朱某某,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枣子园2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朝阳社区兴沙小区227栋201室(人大旁)。
负责人:胡顺召。
原告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吉首市浏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