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40号
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临港产业区疏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35119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新联九巷90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7805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