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40号 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临港产业区疏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35119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新联九巷90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137805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