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

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湖南恩瑞国际物流城A区12栋1205、12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临港产业区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晶晶,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受本院委托,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24150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资远钢材加工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