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4民初3277号
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华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A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FFP9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临港产业区疏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351197l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腾智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