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4民初612号
原告:远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赖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惠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深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远某公司与被告深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远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60元(原告远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030元,由原告远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