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龙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龙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绥宁县枫木团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9430882G,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459号宏聚地中海御园1栋N单元1619房。
法定代表人:师同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绥宁县枫木团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185963304C,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枫木团村。
法定代表人:吴江龙。
湖南龙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绥宁县枫木团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628781.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尚有债权628781.27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