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9民初1114号
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11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城关平湖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北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