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271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亲属),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13层130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996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在庭前请求变更诉请,并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与***、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