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25民初1986号
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996XU。
法定代表人:罗秋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飚,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职员。
被告:连城县百花金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Q9930825000638200。
法定代表人:蔡金保,主任。
原告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建设公司)与被告连城县百花金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百花金城业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丰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花金城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花金城业委会支付货款295922.15元,并支付自开票之日(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占用资金利息,并退还保证金3000元;2、判令安丰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59184.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5日,百花金城业委会向安丰建设公司采购消防设施设备产品与安丰建设公司签订《硬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及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名称,生产厂商、型号规格、配置、数量、单价;设备的支付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交货地点为连城县百花金城物业办公室,交货方式为百花金城业委会委托安丰建设公司运输;按附件2的要求设备的交付和安装;合同设备的初预算价格为185250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30%预付款,65%的进度款,5%的质保金,即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合同主要投料款),设备安排调试和试运行合格、根据相关结算,验收材料和乙方提供全额正式发票后,甲方再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2月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存入3000元到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还乙方;按照附件2等文件执行设计联络会、培训和验收;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各合同款的延迟支付一周(不是一周以一周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付款金额1%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应超过迟延付总金额20%。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连城县百花金城小区硬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审核决算总价款为311497元,其中50000元为甲方直接汇款材料采购商,其余261497元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安丰建设公司即组织了设备的采购、安装,并在约定的时间即2018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工。2019年1月21日,百花金城业委会委托第三方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百花金城小区消防火灾联动报警系统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工程总造价为311497元。2019年1月26日,在百花金城业委会参与下,安丰建设公司对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检验。安丰建设公司对百花金城业委会人员进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进行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甲方人员(百花金城业委会)进行系统使用、掌控、维护培训后,百花金城业委会于2019年1月26日在《消防设施移交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培训》文件中签署同意移交,并盖章确认。至此,安丰建设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百花金城业委会在履行合同时,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30%的预付款,也未在安丰建设公司完成工程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支付65%的进度款,迟延支付工程款超20周。
百花金城业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5日,百花金城业委会作为甲方(买方)与安丰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卖方)签订《硬件采购合同》,百花金城业委会向安丰建设公司采购消防设施设备产品。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有:1、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合格,根据相关结算、验收材料和乙方提供全额正式发票后,甲方再支付结算总价的95%;2、乙方存入3000元到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还乙方。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迟支付一周(不是一周以一周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付款金额1%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应超过迟延付款总金额20%。合同签订后,安丰建设公司进行设备的采购、安装,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毕。2019年1月21日,百花金城业委会委托第三方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设备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工程总造价为311497元。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百花金城业委会分别向安丰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保证金283347.3元和15574.85元,共298922.15元,但未支付违约金及利息。2019年7月25日,安丰建设公司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百花金城业委会与安丰建设公司签订《硬件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安丰建设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的设备并安装完毕,且于2019年1月21日经第三方审核结算,安丰建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百花金城业委会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直至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才支付了应付款,依法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安丰建设公司要求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只能计算至百花金城业委会支付货款之日即2019年7月17日止。关于违约金标准问题,虽然涉案合同有约定“每延迟付款一周,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金额的1%计算”,但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月利率20‰,故本院予以调整为按月利率20‰计算,超过月利率20‰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安丰建设公司已经主张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其又主张按月利率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百花金城业委会已经支付了应付工程款295922.15元和保证金3000元,安丰建设公司又诉请要求支付,纯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百花金城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连城县百花金城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29592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3元,减半收取3390.15元,由福建省安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40.15元,连城县百花金城业主委员会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琳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桑建霞
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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