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三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枣阳市王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依法冻结。申请人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1月12日,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