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