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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