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达控股集团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管柏成、顺达控股集团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民初504号
原告:浙江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96687012。
法定代表人:郑启松,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柏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
被告:顺达控股集团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2945462H。
法定代表人:吴东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柏成、顺达控股集团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顺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明确向本院表明其不予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