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执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976238804。
法定代表人:黄庭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凤,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凤,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30167。
法定代表人:龚秀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梧县桂禹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龙岩街街二期)黎秩群、徐小连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589835085X。
法定代表人:张奇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苍梧县桂禹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0406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银行存款708,364.7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9,389.75元,余款698,97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0406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