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5民初1010号
原告:天全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乡盐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1510540481,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14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朱攀臣。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全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0.00元,由原告天全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久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