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龙溪村*组**号,与***系父子关系。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雅安市雨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立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立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6)川1802民初946号判决漏列、错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于2016年5月4日情况说明称:本人于2014年4月21日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银行账户转入现金100万元,此款项为本人代***转入***账户,该笔资金实为***所有.***在合同期内转入**账号资金归***,也符合清偿事实。雅安市创亿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公安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通过创亿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300万元,按先刑后民的法定原则(2016)川1802民初956号判决在刑事案件未终结前审理民事,程序违法;雅安市创亿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2016)川1802民初956号案件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而未列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属漏列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是本案借款案件中的从个人账号打出款项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参加诉讼,属漏列诉讼主体。被告***、***、**属于(2016)川1802民初956号判决案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审法院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未经两次传票传唤,也未行拘传。(2016)川1802民初956号判决送达***、***、**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雨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供康立园林公司借款合同因无转款记录,此合同未生效。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是***借款合同和康立园林公司担保合同,并向人民法院隐瞒了此担保合同已还款的事实。据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康立园林公司、***所提原审有关审判程序违法的再审主张。本案一审时,在康立园林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康立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期间的新证据,且并不能证明康立园林公司、***的主张。再审申请人康立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康友波
审判员文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