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02执恢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号*单元*楼*号的房屋(监证***号)采取了评估拍卖的强制措施,但二次拍卖均流标。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屋予以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川1802执恢87号执行裁定书对***(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号*单元*楼*的房屋(监证***号)的查封措施。
二、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号*单元*楼*号的房屋(监证***号)房屋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抵偿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