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802民初9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康立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对万某所有的为***提供担保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万某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