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21财保10号
申请人:***,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阿荣旗。
被申请人: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于凤英。
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阿荣旗兴安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787,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在申请保全过程中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阿荣旗兴安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787,000元。
案件申请费4,45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