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保1513号
被申请人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1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段文斌。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87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6549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文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