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87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泰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翼府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新时空**房iv>
法定代表人:段文斌。
长沙泰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87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泰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6549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9年10月12日,长沙泰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泰鸿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恒华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6549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