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锐毅马达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10号
申请人: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翠园路7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婵娟,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锐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
申请人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锐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锐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