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319号
原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细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民,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玲,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计2502元,由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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