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644号 申请人: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大成村九洲片九竹组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翠园路7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昺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