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644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大成村九洲片九竹组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翠园路7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计3481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901元,由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昺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