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商业中心)A栋N单元1605房。
法定代表人:程天喜,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大道(恒生宾馆三楼3188、35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21执10号对安乡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熊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