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苑)A栋1701-17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调字第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且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雨湖区辖区,本院决定,将涉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集中指定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22)潭仲调字第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23)湘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