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052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苑)A栋1701-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6820946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潇,湖南天地人(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