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7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商业中心A栋N单元1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702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5日签订了《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约》一份,但该合同未就双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故上诉人认为管辖权约定不明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2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南立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5日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约定,工程名称: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东功能餐厅、住宿楼(宾馆)中央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阿拉山口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方式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属有效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卓娅
审判员****
审判员*建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