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9291号
原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斜泾村斜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赣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俊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