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与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2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冠群,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钱丽,女,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泽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发出常中法电[2018]114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市法院涉同一被执行人案件首批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电传,电传指定该案由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2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