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02执787-2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62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赣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斗巷1号商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朱晓初,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钱丽,女,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天商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700000元,支付截至2015年12月9日的利息284552.8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6100元;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常州市中意宝第花园14-404、14-406室、6-1室、14幢801室的房屋、15幢2904室、16幢2901室的房屋以及常州市斗巷1号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室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金冠群所有的坐落常州市中意宝第花园12幢丁单元303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额按合同约定);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案件受理费75855元,减半收取379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27.5元,由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钱丽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丽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钱丽名下房产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钱丽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丽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难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钱丽名下位于房产设有抵押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天商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