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与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5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领工资16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找寻不到;另查明其名下设备经另案处置,未能拍卖成交;除此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59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