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04民初4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塘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永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9日、7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8月2日,利息为月息1‰。协议约定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和利息,每延迟一天,则按日支付本金的1.3%作为罚息。被告永泰公司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借款汇入被告***账户,但***未能按约还款,被告永泰公司亦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屡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利息5569.2元及违约期间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起、40万元自2014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被告永泰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永泰公司辩称,对借款金额90万元予以认可,被告***已归还部分利息,2014年7月4日由***农行账户打给***11.2万元,第二次又打给***8万元,合计约20万元。
被告永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甲方、出借方)与被告***(乙方、借款方)、永泰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18日,利息按月息1‰计算,每月20日以现金支付利息,如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则每延迟一日,每日须向甲方支付本金的1.3%作为罚款;丙方对上述乙方的全部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为两年,自还款到期未还开始计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014年7月4日,原告(甲方、出借方)与被告***(乙方、借款方)、永泰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款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2日,利息按月息1‰计算,每月20日以现金支付利息,如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则每延迟一日,每日须向甲方支付本金的1.3%作为罚款;丙方对上述乙方的全部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为两年,自还款到期未还开始计算。2014年7月4日、7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合计30万元;2014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万元。2014年7月4日,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现金叁拾万元整,承兑壹拾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系经***介绍相识,***声称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借款。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永泰公司称***是原告的朋友,借款利息是原告要求***打给***的,原告称我没有委托***打款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有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起算、40万元自2014年8月3日起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泰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被告永泰公司抗辩称,***已归还原告利息约20万元,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起算、40万元自2014年8月3日起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永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6元、保全费926元,合计1378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李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