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民终20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杭州路银海区工业园******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8558H。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有,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东,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6791454L。
法定代表人: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仁林,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海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海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陆振益
审 判 员 王雅新
审 判 员 侯远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包 蓉
书 记 员 罗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