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319号
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开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网公司)、钟文、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宁公司)、钟军、罗小霞、蒙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黄维勇,被告钟文并作为桂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钟军并作为创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罗小霞并作为广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蒙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真实有效,依据合同内容,原告联众公司与被告广开公司存在本金3000000元的借贷关系。原告联众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1340000元、利息842940元,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广开公司偿还尚欠本金1340000元。对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利率未违反我国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属于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依据约定应由被告广开公司承担,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4443元符合广西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被告广开公司应赔偿律师费34443元给原告。至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及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寻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并支付保费的行为,系履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并非唯一方式,原告在有其他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保险公司担保加重了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创宁公司、蒙影、罗小霞、钟军系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中被告桂网公司、钟文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与抵押、质押属于同一顺序清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应对被告广开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告创宁公司、蒙影、罗小霞、钟军应在被告广开公司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广开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创宁公司、蒙影、罗小霞、钟军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开公司追偿。 此外,为担保该笔贷款,被告钟文以其持有被告桂网公司的45%股权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被告广开公司、创宁公司、桂网公司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为此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上述质权依法设立,在被告广开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原告联众公司有权就股权、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26日,原告联众公司(乙方、贷款人)与被告广开公司(甲方、借款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广开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年利率为18%(日利率=年利率/360),合同期内利率不调整;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之后原告联众公司发放了贷款。 2014年3月26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质押人、乙方)、被告桂网公司、钟文(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三个月,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6月26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年利率为18%。 2014年6月26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质押人、乙方)、被告桂网公司、钟文(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一个月,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年利率为18%。 2014年7月26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质押人、乙方)、被告桂网公司、钟文(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C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一个月,自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年利率为18%。 2014年8月26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质押人、乙方)、被告桂网公司、钟文(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D号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三个月,展期金额2160000元,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年利率为18%。 2014年11月24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出质人)、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创宁公司(保证人、出质人)、蒙影、罗小霞、钟军等(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E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协议书》,称借款人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如期偿还原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2013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2013联众0011ZQD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截至2014年11月26日尚余贷款本金贰佰壹拾陆万元整,现借款人继续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展期,原质押人、保证人也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并约定展期金额为贰佰壹拾陆万元整,展期期限贰个月,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展期期间的月利率为10‰。 2015年1月25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出质人)、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创宁公司(保证人、出质人)、蒙影、罗小霞、钟军等(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F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协议书》,称借款人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如期偿还原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2013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2013联众0011ZQD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截至2015年1月26日尚余贷款本金贰佰壹拾陆万元整,现借款人继续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展期,原质押人、保证人也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并约定展期金额为贰佰壹拾陆万元整,展期期限捌个月,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展期期间的月利率为10‰,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原借款展期协议2013联众0011ZQD、2013联众0011ZQE展期利息已结清至2014年10月20日,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所欠利息在本展期协议展期届满前向贷款人一次性计付。 2016年11月25日,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出质人)、被告桂网公司、钟文、创宁公司(保证人、出质人)、蒙影、罗小霞、钟军(保证人)共同签订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G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展期协议书》,称借款人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如期偿还原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2013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2013联众0011ZQD号、2013联众0011ZQE号、2013联众0011ZQF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截至2015年9月26日尚余贷款本金贰佰零陆万元整,现借款人继续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展期,原质押人、保证人也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并约定展期金额为贰佰零陆万元整,展期期限贰拾肆个月,自2015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展期期间的月利率为20‰,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展期期间借款人还款可优先偿还本金,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作为基数计算。 2016年11月25日,被告恒安公司(承诺人)、广开公司、钟文、罗小霞、钟军、蒙影、桂网公司、创宁公司(均为保证人)共同向原告联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 此外,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桂网公司(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BZ0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钟文(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BZ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还与被告钟文(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2013联众0011BZ02BC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上述《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基础上,甲方提供保证金300000元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借款人无法偿还乙方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及借款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等。 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桂网公司(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Z0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的《借款展期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钟文(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Z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的《借款展期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桂网公司(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BZ0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的《借款展期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联众公司(债权人、乙方)与被告钟文(保证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BZ02号的《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广开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B的《借款展期协议》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经债务人申请,乙方同意其债务展期的,甲方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借款人)、创宁公司、蒙影、罗小霞、钟军等(保证人)共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联众0011ZQEBZ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贷款人与广开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2013年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2013联众0011ZQD、2013联众0011ZQE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创宁公司、蒙影、罗小霞、钟军等愿意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联众公司(质权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Y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广开公司以其对广西金海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815230元作为编号为2013联众0011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原告联众公司(质权人)还与被告广开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ZY、2013联众0011ZQB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广开公司以上述应收账款为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2013联众0011ZQB的《借款展期协议》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创宁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联众0010ZY02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罗小霞、蒙影、钟军、创宁公司、桂网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2014联众0007号、2014联众0008号、2014联众0009号、2014联众0010号、2014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根据合同附件:《质押应收账款清单》,载明出质人以其2014年8月13日的全部应收账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并附有《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出质人、借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EGQZY01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号、2013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2013联众0011ZQD、2013联众0011ZQE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广开公司以其持有桂网公司55%的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钟文(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EGQZY02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借款合同》、2013联众0011ZQ号、2013联众0011ZQB、2013联众0011ZQC号、2013联众0011ZQD号、2013联众0011ZQE号《借款展期协议》的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钟文以其持有的桂网公司45%股权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EGQZY02BC的《质押合同补充协议》。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还与被告钟文(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5联众0007GQZY01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恒安公司、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5联众0007号、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钟文以其持有被告桂网公司的45%股权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之后双方对股权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原告联众公司、被告钟文取得编号为(南)股质登记变字【2016】第2号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桂网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4联众0010ZY03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罗小霞、蒙影、钟军、创宁公司、桂网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2013联众0007号、2013联众0008号、2013联众0009号、2013联众0010号、2013联众001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桂网公司以其2014年8月13日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创宁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GZY01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创宁公司以其2015年9月27日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向原告联众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广开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GZY02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根据合同附件:《质押应收账款清单》,载明出质人以其2015年9月27日的全部应收账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联众公司(贷款人、质权人)与被告桂网公司(出质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联众0011ZQGZY03号的《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广开公司与原告联众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3联众0011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向质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发放的借款本金、履行主合同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催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用(含保全申请费和贷款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担保物在保全期间能产生的孳息,保证金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担保物按照其价值每月1.5%计算孳息)、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根据合同附件:《质押应收账款清单》,载明出质人以其2015年9月27日的全部应收账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6年9月29日,原告联众公司作为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被告创宁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办理了编号为02330340000361786924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展期登记》,登记的质押财产信息为:主合同金额为206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质押合同号码为2014联众0010ZY02,质押财产价值为35701131元,质押财产描述:“以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08月13日的全部应收账款(详见2014联众0010ZY02号质押合同后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及该公司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主合同2013联众0011号项下本金及对应借款利息提供全程质押担保。” 2016年9月29日,原告联众公司作为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被告桂网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办理了编号为02330393000361788248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展期登记》,登记的质押财产信息为:主合同金额为206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质押合同号码为2014联众0010ZY03,质押财产价值为2464233.5元,质押财产描述:“以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08月13日的全部应收账款(详见2014联众0010ZY03号质押合同后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及该公司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主合同2013联众0011号项下本金及对应借款利息提供全程质押担保。” 2017年9月29日,原告联众公司作为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被告创宁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办理了编号为03912286000469865497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的质押财产信息为:主合同金额为13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质押合同号码为2013联众0011ZQGZY01,质押财产价值为35701131元,质押财产描述:“以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08月13日及该公司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为主合同2013联众0011号、2013联众0011ZQG号项下本金及对应借款利息提供全程质押担保。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以借据为准,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2017年12月20日,原告联众公司作为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被告广开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办理了编号为04127516000495166859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的质押财产信息为:主合同金额为206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5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质押合同号码为2013联众0011ZQGZY02号,质押财产描述:“以广西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5年09月18日应收账款30964351.89元及该公司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全程质押担保。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以借据为准,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本金1340000元、利息842940元,原告遂诉至本案,并委托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诉讼,为此支出律师费34443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联众公司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6652元。
一、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40000元; 二、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7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842940元,之后以本金13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4443元;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钟文持有的编号为(南)股质登记变字【2016】第2号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在登记证明编号为03912286000469865497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及编号为02330340000361786924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展期登记》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质押的在登记证明编号为02330393000361788248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展期登记》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在登记证明编号为04127516000495166859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钟文、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就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钟文、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九、被告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军就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上述应收账款价值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5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费用合计29799元,由原告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钟文、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罗小霞、蒙影、钟军共同负担29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春海 人民陪审员  梁春桦 人民陪审员  梁 莉
书 记 员  苏琼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