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4民初2250号之一
原告:桂林市银盛行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肖连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
原告桂林市银盛行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广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网电力试验有限公司、广西创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桂林市银盛行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桂林市银盛行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
审判长李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文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