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

彭奕圣、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9167号 申请执行人:彭奕圣,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路段36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3496805C。 法定代表人:黄淑琴。 申请执行人彭奕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民终9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103445.44元,其中(2020)粤0113执12776号案件债权人程昔连依据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受偿43674.19元,执行费564元;申请执行人彭奕圣依据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受偿58419.25元,执行费788元;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车辆、证券的登记资料;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已到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路××村路段36号之五的地址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科马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