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执保277号
申请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Y19R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8405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泸县城西工业园区C区拥有工矿仓储用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县城西工业园区C区的工矿仓储用地〔土地证号:泸县国用(2012)第63**〕一宗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