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7660566736。
法定代表人:龙厚良,该局局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8)遵仲裁字第374号裁决书,受理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汇川区城市管理局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