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1民初1687号
原告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罗南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助理),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Y19R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840567。
法定代表人罗德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滟,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新兴立平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2L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3月7日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2元,减半收取3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曹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