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175号
申请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罗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76605,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福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龙厚良,局长。
本院在执行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银行存款人民币7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