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泸州某某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新兴立平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407号

龙云针、袁周:

上诉人泸州***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新兴立平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云针、袁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龙云针、袁周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经催缴后,被上诉人仍未缴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移交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本院(2021)川0521执48号案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龙云针财付通存款6300元,并转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