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1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62308538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贵,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元,保全费495元,共计989.5元,由原告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
书记员黄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