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执保276号
申请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Y19R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军,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喻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5231870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557840567。
法定代表人:***1,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
被申请人:***1,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新兴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泸州汤尼英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申请人***在泸州市泸县福集镇拥有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泸县裕顺同发商贸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521执保9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对***、***34处房产的查封(***、***共同所有5处,***单独所有29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