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执异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施工合同纠纷[(2018)闽06执384号]一案中,案外人张开章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查封的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道以南融都新界3幢1113号是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该房产是先由简佳慧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融都·新界认购协议书》,后再由简佳慧将该认购协议书转让给本案案外人张开章。简佳慧、张开章均未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案外人已交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但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房产转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且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张开章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上诉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闽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798455.7元及利息(从20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62798455.7元范围内,就“融都·新界”1#、2#、3#楼(含地下室)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鉴定费55万元由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五、驳回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8)闽06执38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闽06执38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63807813.3元及利息的财产。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8)闽06执38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道以南融都·新界3幢701-716......1113号等房产及车位等。2018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8)闽06执3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9年1月22日本院恢复对(2017)闽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案号(2019)闽06执恢3号。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闽06执恢3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道以南融都·新界3幢701-716......1113号等房产。案外人张开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简佳慧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9日签订的《融都·新界认购协议书》一份;2、《收条》一份;3、《收款收据》6张;4、POS签购单一张;5、《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张、《福建海峡银行对私交易对手信息表》一张。 另查明,案外人张开章向本院提交的简佳慧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9日签订的《融都·新界认购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简佳慧,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融都·新界项目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认购位于上述地块第3幢1113号房屋,建筑面积42.44平方米。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单价为每平方米RMB9900元,总价款为RMB420156元。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RMB1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三日内至融都·新界售楼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乙方须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司提供银行要求之证明文件资料,由我司派人协助有关手续,在获得银行批准后,乙方须于七日内与银行办理有关按揭手续。第五条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署后按本协议约定之时间办理购房手续并按期交付购房款,逾期未办理手续者,则视为自动放弃;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购房资格且甲方有权将其定购的房产转售他人,所得收益归甲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第六条本认购协书所确定的购房款未包括楼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对政府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相关税费确认无误,甲、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第七条本认购所确定的房产面积最终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均同意按实测面积多退少补。第八条本认购书不更名、不转让,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于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由甲方收回终止。
驳回张开章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翁志刚 审 判 员 陈少华 审 判 员 江杨萍
法官助理 陈绚丽 书 记 员 郑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