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执恢8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
法定代表人:蔡敏丹,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l40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5426-2。
法定代表人:林秋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于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807813.3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31208元、鉴定费5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7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7.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案申请人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闽1-2幢二楼商场2000余平方米,1、2、3地下一层商场4000余平方米房产所有权。
四、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闽1-2幢二楼商场2000余平方米(案外人异议之诉当中),另1、2、3地下一层商场4000余平方米房产所有权、96个车位都已完成拍卖、变卖程序但均未成交,申请人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目前已拍卖成交房产37套、车位5个,已执行到位金额2356200元。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2356200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如果暂无法处置已查封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提供了书面同意函。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处置部分,剩余部分财产虽已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陈少华
审判员  王亚能
审判员  吴光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艺炜